
香港公司银行账户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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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开设指南
贵公司并非由我司担任秘书(Secretary)进行管理的客户,根据TCSP及银行相关指南,我司无法提供法人账户开设服务。
香港法人账户的开设规定较为严格,必须提前准备能够证明业务内容的文件,以通过银行的KYC文件预审,方可预约银行面谈。
OCBC银行是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华侨银行(Overseas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与香港本地银行永亨银行(Wing Hang Bank)合并后,在香港的正式名称为OCBC Wing Hang Bank,并在香港拥有50家分行。
** 涉及加密货币业务、在线赌博网站、赌博中介、Neteller资金转移、成人内容、假冒伪劣商品或处理金融、大宗商品、贵金属等行业的公司,开设法人账户较为困难。此外,若业务性质要求相关许可证而未持有该许可证,账户开设亦可能受限。
银行会议出席人员须知
以下人员需亲自前往香港参加银行会议:
1. 股东/董事为2人的情况:两人均需出席
2. 股东/董事为3人及以上的情况:需出席持有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及可作出过半数决议的董事(需出席持有50%以上股份的2名及以上董事)
3. 股东2人/董事1人的情况:若唯一董事持有50%以上股份,可单独出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法人账户开设行业:
加密货币相关业务、石油、天然气、能源、资源、金融、专业投资、原材料、贵金属等高价值商品的经营行业,以及无法明确证明业务性质的其他行业
** 属于上述行业的,必须在事前咨询后再进行办理。
** 与银行工作人员会面时,需能用英语或中文进行沟通。若法人代表无法与银行工作人员顺畅沟通,开户可能被拒绝。
** 法人开户时,若代表目前未经营任何企业,开户将难以办理。(需提前咨询)
法人账户开设注意事项及参考事项
香港自2014年起,与账户开设相关的银行规定大幅加强。(加强反洗钱规定)
委托同时办理法人设立及银行账户开设的客户,必须在确认上述PPT流程及所需文件后再委托办理。
在香港开设法人账户困难的情况:
1) 属于需要许可证的行业但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
经纪商、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信托、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交易商、保险公司或经纪商、银行、汇兑等。
2)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可兑换现金的在线积分、替代性支付及资金托管系统(受银行法规约束)
3) 未经许可发行或运营公开/私募基金、以海外资金为幌子的股票交易、网络营销(多层次营销)等业务
4) 未经许可销售成人内容、处理或销售假冒商品及伪造文件或身份证件等业务
5) 未经政府许可运营宗教团体、社团法人等非营利组织
6) 股东/董事/交易伙伴等国籍或居住地属于高风险国家(如FATF及OFAC禁止国家等)
7) 加密货币、ICO、虚拟代币发行等相关或关联业务
** 香港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根据KYC(了解客户)原则,由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性质、开立账户目的、经营实体信息、拟交易的国家及交易对方、资金往来金额及目的地等具体事前信息后,方可启动交易。这是为了防范近期备受关注的国际犯罪(如恐怖主义、毒品、战争、武器等严重犯罪)的资金洗钱行为,相关规定已进一步加强。涉及金融产品交易、高价值物品(如黄金、钻石等)交易、原材料及能源资源交易,以及其他因行业特性导致风险加剧的领域,银行将要求提供更为严格的文件及审核流程。
** 即使是合法经营的业务,由于行业特性导致开设法人账户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在进行KYC、尽职调查及合规规定相关事宜前,先进行单独咨询。
** 若发生业务内容歪曲(即在开设法人账户时申报的业务类型及交易特性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情况,法人账户可能被关闭。其典型案例如下:
1. 从事加密货币交易所、ICO、金融、投资、外汇交易、FX、期货保证金交易、赌博网站资金转移等业务,但在开设法人账户时以贸易或咨询公司名义进行注册的情况
2. 以贸易公司名义设立,但受他人委托代为收付款,或从事非法外汇交易的情况
3. 设立法人实体并开设证券账户后,将账户出租给他人,或通过在线平台招揽交易客户并代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
4. 尽管进行的是正常贸易交易,但通过非法地下换汇渠道进行外汇交易或资金收付的情况
** 目前香港对与银行交易相关的行业及业务内容的虚假陈述行为高度重视,若此类行为涉及资金洗钱、非法汇兑或违反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进一步调查。
** 近期香港加强了反洗钱规定,即使仅代收非法资金或接收来源不明的他人资金(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实物等形式的收款或交易),也可能面临检察机关调查,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处罚。
** 韩国及美国居民在设立离岸公司时,可能面临银行账户开设被拒绝或受限的情况。
** 避税地区法人无法在韩国银行开设账户。
** 禁止银行交易国家的护照(无法开设账户)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关于防止洗钱活动的网页链接
(通过谷歌翻译查看)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禁止交易的国家
巴尔干地区、白俄罗斯、缅甸、科特迪瓦、古巴、刚果、利比里亚、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俄罗斯、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乌克兰、也门、委内瑞拉、津巴布韦
美国海外账户金融纳税合作法(FATCA)条款说明
美国为防止本国公民进行离岸避税,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要求其他国家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交易客户中美国纳税人的金融信息。
-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根据美国税法被视为美国居民者;
- 在美国出生者;
- 拥有美国居住地址或美国邮寄地址者;
- 持有美国电话号码者;
- 存在多次或反复向美国地址或美国账户汇款记录者;
- 将有效授权书或代理签名权限转让给拥有美国地址的人;
- 唯一地址为代理收件或邮寄地址;
等与上述情况相关且与美国有关联的,均有义务向银行进行申报。
美国FATCA协议旨在对美国税收对象进行源泉扣缴及相关信息收集,为香港公司设立后更顺畅地开设银行账户,建议申请EIN号码并填写W-9表格。EIN号码需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申请后方可获取。
在线注册可当日发放,传真注册通常需4个工作日。
以下链接为美国国税局(IRS)提供的EIN相关信息。
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How-to-Apply-for-an-EIN
美国国税局(IRS)的中文页面。